《战国王朝》全村庄位置一览 村庄位置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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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战国秦汉时代的村落形态,学界一直未有统一认识。相当一个时期,以..学者宫崎市定为代表的“都市国家说”有着较大影响力。他认为,自文明形成至汉代,中国古代国家一直是都市国家,“远离城郭的空地几乎没有居人”,至汉代,这种结构才开始瓦解,出现了都市之外的村落。[1]近十余年来,多数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有部分学者认可“都市国家说”,认为自然村落是战国以后陆续出现的;也有学者认为自文明形成以来,自然村落一直是较为普遍的存在。[2]

我们认为,中国早期村落与城邑同时脱胎于原始聚落,城邑出现后,城邑之外的自然聚落均可视为早期村落。两者共生共存,是早期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战国秦汉村落即由早期村落演化而来。但是,战国秦汉之村落结构与早期村落又有明显不同。早期村落是与城邑相互依存的城乡共同体的重要组成,村落不是独立经济、政治与社会单位,只是生产单位,是城邑的附庸,城邑及其统领的村落所组成的宗法血缘共同体构成较为完整的经济、军事、祭祀单位。[3]春秋战国以来,这一格局被打破,代之以地缘组织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制,乡里之制成为乡村组织的通制,乡里不仅实现了对绝大多数村落的覆盖,而且还构建起里与自然村落有机统一的村落形态。在此基础上,无论是村落空间结构、社会结构还是信仰结构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村落地位明显提高,成为社会发展与王朝统治的基点。秦汉村落结构的新变化,确定了此后两千年中国古代村落结构的基本模式,也奠定了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发展的基础。


一 战国秦汉村落的空间结构


关于战国秦汉村落空间结构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对“都市国家论”的讨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对“集村”与“散村”的争论。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已尘埃落定,并称“散村型聚落的广泛存在逐渐得到认同”[4]。我们认为,“集村”与“散村”不仅是村落空间结构问题,更牵涉村落内部社会结构等重大问题,目前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仍需深入研究。

所谓“集村”与“散村”,为人文地理学范畴。金其铭认为,“集村”之特征是:“住宅及建筑物集聚在一起,内部联系紧密,安排紧凑。”“散村”之特征是:“住宅或远或近。零星分布,没有规律可循。”[5]鲁西奇认为:“集聚型村落又称集村,就是由许多乡村住宅集聚在一起而形成的大型村落或乡村集市,其规模相差极大,从数千人的大村到几十人的小村不等,但各农户须密集居住,且以道路交叉点、溪流、池塘或庙宇、祠堂等公共设施作为标志,形成聚落的中心。散漫型村落又称散村,每个农户的住宅零星分布……聚落也就没有明确的中心。”[6]

立足上述范畴,鲁西奇进而提出:“传统中国的乡村聚落形态,一直以分散居住的小规模散村占据主导地位……散村是传统中国乡村聚落形态的原生方式,集村则是长期发展或演变的结果。”具体到秦汉时期,他更明确地认为:“两汉时期,以规模较小的散村为主。”[7]我们同意鲁西奇对历史时期集村与散村范畴的确定。他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立足长时段,考察集村与散村演变的方法也值得借鉴。但是,对其得出的结论却不敢苟同。从已有考古发现与相关文献资料看,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并非“一直以分散居住的小规模散村占据主导地位”,“散村”亦非“传统中国乡村聚落形态的原生方式”,具体到两汉时期,更非“以规模较小的散村为主”。从战国秦汉村落的由来与变化,可以清楚地证明这一点。

首先,原始聚落是进入农耕时代后普遍存在的居住形式,其空间结构均为“集村”式而非“散村”式。此时各聚落面积大小各异,但都相对集中。如,在已发掘的23处豫西地区裴李岗文化聚落中,面积最大的水泉遗址有15万平方米,最小的阎湾遗址5600平方米,各聚落的平均面积在35552平方米左右。[8]又如,仰韶文化晚期,垣曲盆地的4个聚落群,含26处聚落遗址,统计测算可知,中心聚落遗址的平均面积为7.35万平方米,普通聚落遗址的平均面积为2.49万平方米。[9]上述聚落遗址面积规模表明,各聚落均非“零星分布”的散居。同时,聚落考古发掘也表明,当时所有聚落都有统一规划的住宅、窖穴,有作为公共设施的大房子、中心广场、水井、陶窑,还有紧邻聚落的公共墓地以及聚落的防护设施。这些都是住宅毗邻、浑然一体的“集聚在一起”的集村。

其次,早期村落往往从原始聚落直接演化而来,直接继承了原始聚落的“集村”式形态。村民们仍是相对集中地聚居一处,同处一个村落共同体中,有关生活与生产功能的住宅、窖穴、水井、陶窑、墓地等是村落的基本构成。如山东平阴朱家桥商代村落遗址大约4400平方米,其中,发掘面积230平方米,发掘房基21座,皆处在遗址中心区。[10]又如,在近数十年的聚落考古中,灰坑是最多见的遗存,不仅数量多,而且密集出现。值得注意的是,灰坑中存在着相当比例的窖穴。窖穴是村落的基本设施,一般设在住宅附近。如:山东兖州西吴寺遗址现存面积有10余万平方米,发掘面积为3250平方米,在周代文化遗存中,即有灰坑1062个,水井12口,发掘报告认为:“有一些灰坑底部有硬面、烧烤痕、有的还出完整的鬲,也许与居住有关。有的灰坑底部有一层碳化谷物,当是窖穴。”[11]如此有限的区域内大量集中存在的灰坑与水井足以说明村落居民毗邻而居的空间状态。早期村落集村式的结构,在文献资料中也能得到印证。如《孟子·滕文公上》描述“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12],这种关系存在的前提必然是邻里相望的集村。

再次,战国秦汉时代,集聚型村落仍是主要组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明确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要求“居处相察,出入相司”,还要求田典掌管里门,“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这显然是对集聚型村落的要求,若是乡村居民散居各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此外,《二年律令·户律》在名田宅办法中还规定:“宅不比,不得。”在买宅办法中也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13]“比”,即比邻而居。无论是名田宅还是买住宅,都要求比邻而居,表明乡村居民聚居之普遍。晁错上文帝移民徙边疏中,对村落构成也有清楚的表述。他认为,政府对移民安置要做到“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又要做到“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也”[14]。这充分表明,集聚型村落是汉代社会的共识与通则。

从这一时期一些区域性聚落考古调查中,也可以看到集聚型村落人口在整个乡村人口中占比之高。比如,根据中美日照地区联合考古队对鲁东南沿海地区秦汉聚落遗址的调查,该地区秦汉聚落遗址共1682处,在1680处乡村聚落遗址中,1万平方米以上者437处,应是集聚型村落;1万平方米以下者1243处,应当是小型集聚型村落或散居民户,这类遗址数量虽多,但其总面积远低于1万平方米以上聚落遗址总面积。经测算,该地区汉代1万平方米以上聚落遗址面积为3391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以下聚落遗址面积为394.9万平方米,后者仅占全部乡村遗址面积的10.43%。这一比例大致相当于不同遗址中所居人户比例,可以推论以集村形式聚居者至少在90%以上。[15]

又如,程嘉芬曾统计了汉代三辅地区非城聚落遗址情况,非城聚落均可视为乡村聚落,测算其有关统计后可知,该地区1万平方米以上的汉代乡村聚落遗址共474处,遗址面积共5097.7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以下的汉代乡村聚落遗址共194处,遗址面积共1.95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以下聚落所占比例几可忽略不计。[16]

这一时期村落的集聚性质在出土文献中也可证明之。如,里耶秦简8-1236+8-1791载:“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17]此邑计有61户,是一个中等集聚式村落。又,马王堆汉墓所出《驻军图》中标注有名称的居民地约有49处,以里为名的有41处。其中,标有完整户数的有16个里,其中,20户以上者有12里;20户以下,最少者12户。[18]依每户五口计,户数最少之里也有60人之多,当是一个较为完整的集聚式村落。

综上,战国秦汉村落继承了原始聚落以来的传统,集村仍是村落空间结构的主要形式。与之同时,村落空间结构也有了明显发展与变化。比如,集聚模式是此前所有村落的通用模式,但至战国秦汉时期,在这一模式之外又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散村,即零星分布的农民庐舍,一些农民开始摆脱村落共同体的藩篱,开垦荒地,另辟居处,“好田野邑屋(144正叁)”[19],“强耕而自以为落”[20]。战国之《魏户律》曾针对“民或弃走居壄(野)”的现象,作出种种限制性规定。[21]至秦汉时代,散村一直不断产生并成长。前述诸聚落考古调查资料中,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遗址之中,当有相当数量的零星农户构成的散村,亦即那些“弃邑居壄(野)”者。又如,就村落空间结构而言,春秋战国以来,随着宗法血缘体系瓦解、土地所有制的新变化以及个体农民家庭独立性的增强,村落内部结构呈现出多元化色彩。除传统紧凑型集村与零星散处的散居型村落外,还出现了介于散村与集村之间的村落形态,亦即“小分散,大聚居”的新村落。如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在发掘的1万多平方米中,共发现住宅6处,各宅院间的距离,近者15米,远者30多米或更远,在这些分散的宅院中间和附近,分布着砖窑等设施。[22]再如,河南内黄县三杨庄汉代村落遗址,在已完成考古勘探的100余万平方米的遗址范围内,散布着10余处庭院遗址,近者相距25米,远者超过500米,相互之间均被农田间隔。[23]从发掘资料看,这一村落或许并无村墙,也无里门,但各户住宅格局、规模相似,“或经过统一的规定或约定俗成”,田间大道与独家小道构建起村内交通,[24]足以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村落空间共同体。

需要注意的是,战国秦汉时代的家产继承是诸子均分,诸子继承家产后自然相邻而居。加之宗法血缘观念的支配,村落居民追求的是宗族亲戚的生死相依,是聚族而居。因而,这类村落必然会不断增加新的家户,趋于比邻而居。刘海旺即认为:“三杨庄遗址中的第三处、第四处宅院相距约30米,两户之间可能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是新的分户立家形成的相对聚居。”[25]其他散居型村落也是如此,即便是一户人家,经历数代,也会形成小型的集聚式集村,三五户的小村也会成长为可观的集村。


二 战国秦汉村落的社会结构


早期村落时代,由于村落经济生活的贫困化与均等化,村落社会结构呈现平面化色彩,居民地位与身份差异较小,贫富分化也不突出,他们处于宗法血缘组织末梢,只是城邑的附庸与被统治者。战国秦汉村落社会结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村落社会不断立体化、复合化,村落成为相对独立且富有影响力的社会存在。

战国秦汉村落社会结构的第一个变化是贫富分化与社会分层的形成,村落居民的均等化结构被打破。如《汉书·食货志》所言:“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然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糟糠。”[26]

村落中的贫富分化与社会分层始于春秋战国时期。以山东平阴朱家桥遗址为例,该村落自殷商延续至东周。已发掘的殷商晚期8座墓葬均为小型竖穴墓,其中6座无随葬品,只有1座(M12)随葬陶罐2件,1座(M9)随葬陶罐、陶盂各1件。[27]这种状况可视为无明显差异,说明该村落居民的贫困与均等。在发掘的9座东周墓葬中,有随葬品的墓葬5座,其中,M13、M19随葬陶罐各1件;M24随葬璜形饰4件;M18随葬陶罐2件(1件为彩绘),另有铜2件、玉环1件;M21随葬陶罐1件、铜铃7件、璜形饰1件。[28]与商代相比较,有陪葬品的墓葬明显增多,陪葬品差别明显加大。M21、M18中陪葬品的数量与质量,都明显高于其他有陪葬品之墓葬,与无陪葬品之墓葬差距更是凸显,这应当是地上村落生活中贫富分化的直接结果。

再以山东章丘马安遗址为例,该遗址也是自殷商到东周的村落遗存。殷商墓葬共89座,基本为小型竖穴墓,无陪葬品之墓葬超过半数,有陪葬品墓葬的陪葬品也都寥寥可数,或1—2只犬,或1—2件陶器,陪葬品最多者仅3件普通陶器,表明该村落在殷商时代居民生活水平的贫困与均等。在已发掘的63座战国墓葬中,情况则大不一样。其中的4座大型墓,多在4平方米以上,一棺一椁,有壁龛,随葬品多在8件以上,有鼎、盘、壶、豆、盖豆等陶器;棺内有剑、戈、矛等青铜兵器;中型墓9座,葬具为一棺一椁,随葬品2—5件,以陶器为主,个别为铜剑或铁剑;中小型墓12座,多数有一棺,只有1件陶盂作为随葬品;小型墓38座,形制较小,多无葬具,无随葬品。[29]可见,马安战国村落中明显呈现金字塔式的贫富分化形象。

至秦汉时期,贫富分化与社会分层成为村落社会结构的通式,其突出体现是中家数量的扩展与贫富两端的悬殊。

秦汉史籍中,关于乡村“大家”的记载已较多见。但就具体村落实际情况而言,村落中的“大家”毕竟还是极少数,一些村落中甚或并无“大家”,这一时期村落社会结构最重要的变化还是“中家”数量的上升。“中家”又称“中民”,由汉文帝所言“百金中民十家之产”[30],可知汉代中民之产为十金左右或更高一些。从东汉四川郫县犀浦残碑[31]所记,可以了解“中家”构成状况。犀浦残碑文字的性质应是乡村民众的“资簿”,主要登录内容有田地、宅舍、奴隶、牛、马、车船等项。[32]从残碑文字看,关于田产的登记共13处,可知相关者至少为13户村民。在关于资产额度的登记中,总额或单项资产超过10万钱者共7户,有“直卌四万三千”;“直廿万”;“贾□十五万”;“直□□万五千”;“直卅万”;“直廿万”;“贾卅一万”。另外,还有一户有田“二顷六十”者,依平均价值1000钱左右计[33],家产当在10万以上;另有一户“田顷三十亩,□□□万”者,缺字应为“直”或“贾”“□□万”,家产亦当在10万以上。此外,还有“苏伯翔谒舍,贾十七万”,只是孤立一条登记,无田产宅舍,身份不明,未便计入。这样,犀浦一带13户居民中,家产10万钱及以上的中家之家共9户,占可统计人户的70%左右,足以反映“中家”在村落中比例之高。

有关考古发掘资料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验证“中家”在村落中的占比情况。如,河南淅川县马岭汉墓群发掘资料[34]表明,该墓群均为东汉砖室墓,未被盗扰可资统计者24座。其中,早期5座墓葬均为单墓室墓,只随葬一枚五铢钱者3墓,应为贫困下户。有一定随葬品者2墓,当为较富裕农民,亦即“中家”。从其随葬品看,随葬数量与品类有限,如M216随葬有釉陶鼎、陶罐、陶盆、陶盘、陶甑、陶仓共8件,另有些许铜器残片;M255随葬有陶壶、铜镜及4枚五铢钱。中期10座墓葬中,均有墓道、墓室,其中2座还有甬道。从随葬品看,数量与品种均少者4墓,如:M102与M125仅随葬14枚五铢钱,M95仅随葬1枚五铢钱,M90仅随葬2个陶瓮。此4墓墓主当为“下户”。数量与品种较丰富者6座,随葬陶器5—10件者,有M26、M115、M131、M173计4墓;另,M128、M258随葬15件与18件。鉴于未有超出常人的随葬品,此6墓墓主均应为“中家”。晚期9座墓葬中,4座只有墓道与墓室,4座有墓道、墓室与甬道,1座有墓道、墓室、甬道与耳室。随葬品较少者有M1一墓,仅4枚五铢钱;无随葬品者有M19一墓,此2墓墓主当为“下户”。随葬品较丰富者6墓,其中M5、M85、M94、M156有5—16件陶器,M9有银耳环一只、五铢钱29枚,M87有陶器2件、银环1只、铜镜1件。此6墓墓主当为“中家”。随葬品丰富者1墓,即墓道、甬道、耳室、墓室齐全的M11,随葬有陶器11件、铜带钩2件、锡摇钱树1棵、玉串珠1串、饰件2件、五铢钱43枚,还有铜片、耳珰等物。此墓墓主当为“大家”。

从整个24座墓墓主情况看,可认定为“下户”者9墓,可认定为“中家”者14墓,可认定为“大家”者1墓,“中家”占村落人户的58%。如果去掉数量较少、统计意义不足的早期墓葬,则“中家”在村落中的占比为63%,这与东汉村落的实际情况大致吻合。

战国秦汉村落社会结构的第二个变化是村落宗族的再组织。春秋战国时代,旧有宗法血缘体系被打破,代之以地缘关系为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因而,有研究者认为,这同时也意味着宗法血缘组织在村落社会的终结。[35]我们对此已进行了讨论,[36]此不赘述。需要强调的是,春秋战国以来,虽然旧有宗法血缘组织被打破,但打破的只是作为社会组织单位的宗法血缘组织,村落中宗法血缘关系仍在,宗法血缘组织生存的土壤仍在。至秦汉时代,村落中的宗法血缘关系开始修复与调整,新的宗法血缘组织逐渐出现在村落社会中。

秦汉村落中新兴宗法血缘组织是一种不同于前的新式宗族。早期村落宗族只是整个社会宗法血缘体系的末梢,并非完整的宗法血缘组织。秦汉村落宗族是以村落为基本单位重新组合的宗法血缘组织,一般是“上凑高祖,下至玄孙”[37],以九族为限;超出九族,即不再视为同一宗族。此时的“九族”既是一个宗法血缘范畴,又往往与“乡里”“乡党”并称,具有与乡里共同的地域特征。王充《论衡·语增》所言:“九族众多,同里而处,诛其九族,一里且尽。”[38]即表明九族共处一村之多见。

当然,如何认识这一时期的新式宗族,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除了有学者提出的“非宗族化”外,也有学者认为:“聚族而居的同姓之人不一定就是宗族。也就是说,在中古时期,亲属关系的系谱性话语才是构建宗族的机制,豪族、士族其实都是由这套机制衍生出来的,反过来又强化了这套机制。所以,在这套机制下,宗族既非社会整合的方式,我们也看不到多少有意识的宗族建设,更多的是对房、分、郡望等文化资源的追求,中古的宗族本质上是观念性的。”[39]我们认为,就战国秦汉社会实际而言,“对房、分、郡望等文化资源的追求”主要是东汉以后的事情,[40]战国秦汉宗法血缘关系的主要进展还是将亲属关系与宗法血缘观念向宗族功能的转化,进行“有意识的宗族建设”,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形成“对房、分、郡望等文化资源的追求”。如,《白虎通·宗族》明确提出:“古人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41]这一要求显然不是“观念性”的,而是可以落实到宗族的实际功能中。

与早期村落相比,战国秦汉乡村宗族功能发生了重要变化,比如,从东汉崔寔《四民月令》所记,可以看到乡村宗族内部的经济互助功能。该书“三月”条规定:“冬谷或尽,椹、麦未熟,乃顺阳布德,赈赡匮乏,务先九族,自亲者始。”“九月”条规定:“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十月”条规定:“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兴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毋或逾越,务先自竭,以率不随。”[42]宗族内部的此类经济互助功能在其他史料记载中也十分常见。[43]又如,在乡村日常中,宗族内部集体性行为也日益增多。如,族内人的婚嫁,一般情况下要全族参加。蔡邕《协和婚赋》云:“良辰既至,婚礼以举,二族崇饰,威仪有序。”[44]仲长统《昌言》在抨击当时婚礼饮酒欢笑、言行无忌之俗时也讲到:“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隐私于族亲之间。”[45]又如,乡村宗族对丧葬活动的参与也是如此,山东微山县沟南村所出汉画像石中,刻有一幅“丧礼图”,形象描绘了同宗29人身着不同丧服送葬的情景,[46]可见遇有丧事,也是举族同哀。

在乡村宗族功能增加的同时,其组织性也不断强化,宗族首领的作用开始凸显。如,刘秀起兵时,..“率宗族上麦二千斛”;刘秀可以“敛宗人所得物”以解决“军中分财物不均”[47]问题,都表明族长对宗族事务的处置权。又如东汉戴昱“与兄弟同居共财二十余年”,后“为宗老所分”[48],即在族长的主持下进行析产。另,《隶释》卷一《成阳灵台碑》载,成阳仲氏宗族敛钱修复尧庙,参加的仲氏宗人多达30余人,分属不同个体家庭。仲定“复帅群宗,贫富相均,共慕市碑,著立功训”[49]。宗族首领地位的提高与作用的增强强化着乡村宗族的功能及其组织性,它是村落地位上升、村落重心凝集的重要标志。

战国秦汉村落社会结构的第三个变化是村落士绅的汇集。早期村落中既无读书的士子,也无贵族或有身份者。战国秦汉村落中则活跃着相当数量的致仕或黜免官员,也汇集了越来越多的士子,他们对乡村社会结构产生着重要影响。唐大历初年,刘秩鉴于科举制取代乡举里选后村落士子之流失,曾言:“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士不饰行,人弱而愚。”[50]形象说明唐代村落中士子的消退,也可证明此前乡举里选时期村落士子较为广泛的存在。

当时的乡村“士子”多种多样,如朱买臣、朱邑、鲍宣、第五伦、龚胜、龚舍等,本是乡村农民或小吏,经求学问道,跻身高位。也有自太学学成回到乡村者,如《后汉书》所载范式,“少游太学,为诸生,与汝南张劭为友,劭字元伯,二人并告归乡里”[51];孙期,“少为诸生,习《京氏易》、《古文尚书》。家贫,事母至孝,牧豕于大泽中以奉养焉。远人从其学者,皆执经垄畔以追之”[52]。还有一些已负盛名的学问家也居于乡村,如郑玄祖父郑明、父亲郑谨皆为读书士子,但均未出仕,只在乡间务农。郑玄年轻时迫于生计,曾充任乡啬夫之职;后到太学受业,又游学关西,十余年后回归故里北海郡高密县。“家贫,客耕东莱”,同时教授门徒。[53]另如儒者楼望,“少习《严氏春秋》,操节清白,有称乡闾”[54]。这些文人士子居于乡村,既可带动乡村文化的发展,又进一步吸引着更多的士子流入乡村。

这一时期,还有一批官员因种种原因退居乡里,在一定意义上类似于明清时期的乡绅。西汉后期至东汉时期,因罪免官归乡里或致仕归乡里的官员越来越多,如宁成、灌夫、李恂等是获罪免官回到乡里者;朱邑、鲍宣、第五伦、龚胜、龚舍等属致仕归乡里者。归居乡里的官员多营理产业,经营土地,共同构成了士绅地主阶层。这一部分人有两个显著特点:较之官僚贵族地主,他们居于乡间,是直接的乡村社会一分子,而且本人多参与生产经营;较之其他地主而言,他们虽不在朝为官,但身份与地位仍有其特殊性,他们与官场权力及在位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余威犹存。如《汉书·两龚传》记道:“两龚皆楚人也。胜字君宾,舍字君倩……舍、胜既归乡里,郡二千石长吏初到官皆至其家,如师弟子之礼。”[55]龚舍、龚胜归乡里时,“大守迎至界上”,“郡二千石长吏初到官皆至其家,如师弟子之礼”,可见其地位之特殊。秦汉村落中致仕官员的出现与选官制度密切相关。秦以军功、事功选人,汉以察举征辟选人,具体规定了赀算十或赀算四以上均可推择为吏,这完全打破了早期村落时代宗法贵族世代承袭、村落百姓无缘政治的局面。这些回到村落的致仕官员,相当一部分本就出自这一村落。他们回到乡村,不仅改变了村落居民的结构,也改变了村落社会影响力,提升了乡村社会的地位。


三 战国秦汉村落的信仰结构


早期村落时代,祭祀主导权被城邑控制,各种重要神灵均被最高统治者及其政权垄断,祭天、祭社、祭祖等重要祭祀都是国家行为。村落中的祭祀范围有限,而且都在宗法体系严格管理与控制之下,村落民众缺乏祭祀自主权。战国秦汉时期,除了沟通天地神灵之权仍被最高统治者所垄断,其他诸神灵渐向村落百姓开放。

其一,村落民众拥有了较为独立的祭社权。早期村落可以祭社,但要在宗法体系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村落民众无独立祭社之权,只是祭社活动的参与者。战国以来,祭社之权逐渐下放至民间,社祭成为村落中的重要信仰活动。《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之言:“今者臣从东方来,见道旁有禳田者,操一豚蹄,酒一盂,祝曰:‘瓯窭满篝,污邪满车。五谷蕃熟,穰穰满家。’”[56]淳于髡所言“禳田者”就是祭田神之农民,祭祀方式十分简单,操一豚蹄,酒一盂,即可祝祷。战国简牍中也不乏村落农民祭社之记录。如新蔡葛陵楚简载:“梠里人祷于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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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里人祷于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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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一⍁。”[57]周家台30号秦墓简牍《日书》中也有里社、田社的记载,如:“置居土,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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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木并主岁”,“置居木,里

《战国王朝》全村庄位置一览 村庄位置分布图

(社)、冢主岁,岁为上。”[58]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明确讲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59]。“春秋之祠”,即春社、秋社之祭社活动,将此费用计入每户农夫日常开支中,可见其普遍性。

秦汉时期,官方完全认可了村落民众的祭社权。《史记·封禅书》载:“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三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60]这道诏令将村落祭社权正式交给了村落民众,官方只负责县社以上的祭祀,各处村落中的里社,则是“各自财以祠”,即民间自行敛钱祭社。至于所聚敛祭品多少,则由里民量力而行,故师古注“各自财以祠”云:“随其祠具之丰俭也。”[61]

其二,村落民众拥有了较为独立的祭祖权。早期村落时期,祭祖是各级大宗宗长的特权,其他人员只能祭祀父祖。如《国语·楚语下》云:“卿、大夫祀其礼,士、庶人不过其祖。”[62]战国秦汉时代,村落中的祭祖已基本不受限制,村民们拥有了较为完整的祭祖权,村落中还出现了专门的祭祖场所——祠堂。汉代乡村祠堂之设已较普遍,而且是在冢墓之旁。不仅郡县豪室“造起大冢,广种松柏,庐舍祠堂,崇侈上僭”[63],乡村中的中小之家也每每在墓前筑立祠堂,无论贫富贵贱,都会倾尽所有,将修建祠堂视为最重要的事情。如《从事武梁碑》碑文就记道:


孝子孝孙躬修子道,竭家所有,选择名石南山之阳,擢取妙好色无斑黄,前设坛墠,后建祠堂,良匠卫改,雕文刻画,罗列成行,摅骋技巧,逶迤有章。[64]


村落居民的祭祖活动十分频繁。据《四民月令》所载,自正月至十二月,正式的祭祖活动有六次之多。除正月之旦的祭祖十分正式、严格外,其余祭祖活动都由村落居民依据农时节令自主进行。如《四民月令》讲道,二月祭祖之冢祀,不一定必须在祠太社的次日晨,如果该日“非冢祀良日”或者另有急务,“若有君命他急”,均可以通过筮占重择冢祀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乡村祭祖均为祭祀“祖祢”。依《说文》,祖,“始庙也”;祢,“亲庙也”。[65]..又将其用于对祖先的泛指,《史记·武帝本纪》即有“鼎宜见于祖祢,藏于帝廷,以合明应”[66]之言。蔡邕《鼎铭》亦言:“乃及忠文,克慎明德,以绍服祖祢之遗风。”[67]既如此,乡村所祭祖祢也应包括父祖之上的祖先。其实,汉代碑刻中对祖先的追述已自远祖开始,详于五世祖之内。“将祖先世系书于碑上,几乎成为碑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68]在这种情况下,同一宗族成员完全可能一道祭祀他们共同的祖先。原本或许用于祭奉父祖的祠堂,随着代际的延展,也成为宗族祭祖的祠堂。《东观汉记·邓晨传》云:


邓晨,南阳人。与上起兵,新野吏乃烧晨先祖祠堂,污池室宅,焚其冢墓。宗族皆怒,曰:“家自富足,何故随妇家入汤镬中?”[69]


新野吏烧邓晨先祖祠堂,导致“宗族皆怒”,可见此祠堂已是宗族共有。

其三,村落民众具有了一定祭祀选择权。早期村落时代,各级统治者不仅垄断重大祭祀,也垄断着各路重要神灵。战国以来,除天地神灵之外,村落百姓对其他各路神灵多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祭祀。如: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竹简记载了乡村农夫在腊日祭祀先农的活动:“先农:以腊日,令女子之市买牛胙、市酒。过街,即行(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独祠先农。’”[70]东汉应劭《风俗通义·祀典》记载了百姓对司命的祭祀:“今民间独祀司命耳,刻木长尺二寸为人像,行者檐箧中,居者别作小屋,齐地大尊重之,汝南诸郡亦多有,皆祠以,率以春秋之月。”[71]《淮南子·氾论》亦言:“今世之祭井灶门户箕帚臼杵者,非以其神为能飨之也;恃赖其德,烦苦之无已也。是故以时见其德,所以不忘其功也。”[72]如此,大量神灵降至村落社会,成为百姓奉祀的对象,村落神灵信仰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73]

当然,村落民众的祭祀选择权仍处于王朝宗法性..体系中,是宗法性..体系的普世组成。王朝政权仍垄断着对上天的祭祀与崇拜,其他各路神祇都在天帝之下被其统领,就连致病的小小的漆神也由天帝派遣。如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记有“髤”病疗法:“唾曰:‘歕,桼(漆),’三,即曰:‘天啻(帝)下若,以桼(漆)弓矢,今若为下民疕,涂(塗)若以豕矢。”[74]此法大意是:唾斥漆神三遍,曰:天帝遣你下至人间,是主漆弓矢,今你使下民生疕,要以豕矢涂你。既如此,村落百姓的信仰与崇拜仍在王朝掌握中。


四 战国秦汉村落之特质


战国秦汉时期村落结构的新变化,使村落不再仅仅是城邑的附庸,而是与城市相互依存、相对独立的社会单位,村落社会地位发生了历史性转变。战国秦汉村落结构的新变化及其造就的村落形态独具特色,与欧洲中世纪村落有着明显不同,是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的基点所在。

首先,战国秦汉村落结构的转型是同一村落连续体内的转型,既非新村落对旧村落的取代,亦非外来殖民村落对土著村落的剥夺。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村落发展的基线并未中断。以山东章丘宁家埠汉代村落遗址为例。据发掘报告,该村落自龙山时代,经商、周、春秋战国,一直延续到西汉,历时2000多年。[75]从有关史料与考古调查资料看,这一现象并非个案,而是较为普遍的存在。据笔者统计,《续汉书·郡国志》共列有东汉之“聚”56处,注明由来或典故者30处,其中,有24处是由春秋及其以前延续而来。比如唐聚、褚氏聚、东訾聚、坎埳聚、邬聚、鄤聚、小修武聚、苍野聚、桃丘聚、负黍聚、葵丘聚、鄍聚、澶渊聚、贝中聚、鄾聚、阳梁聚、夷仪聚、巂下聚,绵上聚、千亩聚等,均见于《左传》,表明其起始时代当在春秋或更早。又如,据河南淮滨县黄土城地区考古调查,该调查包括黄土城遗址及其周围地区共200平方千米的范围,在该范围内,共有黄土城遗址等76处遗址,涉及汉代者有46处。在46处汉代村落中,仅有汉代文化遗存的遗址12处,可视为汉代的新兴村落,其余34处均系前一历史时期延续而来,其中,33处遗址含有仰韶或龙山以来的文化堆积。[76]因此可以认定,在已知的汉代黄土城地区46处汉代村落中,自仰韶时代或龙山时代延续而来的村落有33处,占全部村落的72%;汉代新兴村落有12处,占全部村落的26%。这与《续汉书·郡国志》所见村落历史沿革情况大致吻合。

与战国秦汉村落转型不同,欧洲中世纪村落的转型是伴随着日耳曼人的南下与冲击,在旧有乡村秩序瓦解基础上的重构,其发展方向是从分散走向集中。如D.胡克等学者指出,欧洲的密集居住型(nucleated)村庄都是由早期的零散小村子逐渐演变过来的。以英国为例,威廉征服之前,零散小村子占主导地位;到了中世纪中后期,才逐渐形成众多密集居住型村庄。德国的研究表明,村庄要么是自然形成的,要么是领主为了采用二圃制或者三圃制而强迫组成的。[77]

其次,战国秦汉村落结构的历史延续性使得原始聚落时代所形成的集村式空间地理格局被新的村落承袭,集村所承载的公共性与集体性基因得以延续与发展,造就了中国古代村落较强的凝聚性,但这与欧洲中世纪村庄的自治共同体并不相同。欧洲中世纪的村庄是拥有较高自治权的共同体,村庄决定与管理着自身的基本事务,他们有村民会议,有村规,有村民们选举产生的村头与村规监督员。而且,领主庄园体系下的村庄共同体也是如此。如侯建新所言:“在中世纪欧洲,村民不仅是领主的佃农,也是村庄共同体的成员;庄园与村社一起组成双重结构的共同体组织,在管理上体现领主庄园体系与村社体系并行或叠加运行的特色。”[78]反观战国秦汉村落不难发现,这一时期村落中的确存在着一定的“自治”因素,或者可以说是共同体色彩,但难以将其视为自治性的村落共同体。村落中的邻里守望,多是道义与情感的作用;村落秩序的维护也多是富有者或权贵人物、宗法长老依托自身权威的影响延伸;村落中共同的信仰与社会活动,也多是村民的自发与自愿,并无其他约束。总之,战国秦汉村落中的“自治”与“共同体”内容范围有限,并不能包括村落的基本组织内容,而且也不具备法定约束力。

再次,战国秦汉村落地位虽明显高于早期村落时代,但与欧洲中世纪村庄的地位相比,仍有根本性区别。战国秦汉村落既非法定社会单位,亦非具有某种独立的政治权力的政治单位。战国秦汉时代乡村法定基层单位是乡里制下的里,而非村落。而且,里只是整个王朝组织系统的一个基层单位,同样不是具有法人性质的独立政治单位。与欧洲中世纪村落地位进行比较,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战国秦汉村落的社会地位。比如,英国中世纪的村庄往往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等地就一些问题与领主达成协议。这些共同体大小不等,可以是一个村庄、一个庄园、一个堂区,也可以是村庄与庄园联合体,也可以是几个村庄的联合体。无论哪一种单位,其本质特征都是自治。当时欧洲大陆村庄的法人身份与地位也是较为普遍的存在,它们往往都是法人实体,是经济共同体、财政共同体、互助共同体、..共同体,也是社会共同体、政治共同体。赵文洪在此基础上提出,中世纪“共同体”一词特指具有某种独立的政治权力的政治单位。[79]与之比较,不难发现,战国秦汉村落从来都不是法人实体,也不是具有某种独立的政治权力的政治单位,在王朝治理体系中,作为自然聚落的村落只是乡里体系的地理空间载体。

总之,战国秦汉村落结构的转型,将村落从早期城乡共同体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相对于城市而独立的社会单元,使早期村落失去的重心得以回归,村落社会结构、信仰结构都有了明显改变。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村落也被纳入自上而下的王朝组织体系中。作为自然聚落的村落基本被乡里组织覆盖,村落的自然属性被限制在特定范围内。村落中成长起来的各种社会力量、活跃着的各种民间自组织,也都在乡里体系的框架与制约中;村落信仰虽然不断丰富,村落的信仰选择权也日益扩大,但王朝官方对信仰的管理一刻也没有放松,而且,对至上神的崇拜与信仰权一直牢牢地垄断在最高统治者手中,在宗法性国家..体系中,村落居民与至上神的沟通必须由统治者代行。这样,战国秦汉村落无法构成欧洲古代村落向中世纪村落转型后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村落自治共同体,也不具有独立的政治地位,其实质是王朝行政体系中的基层地缘行政组织与村落共同体的复合体。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基因构成,对中国古代文明发展道路产生了深远影响。


注释:

[1] 〔日〕宫崎市定:《中国村制的成立——古代帝国崩坏的一面》,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组编译:《宫崎市定论文选集》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33—36、53页;《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1、23—24页。

[2]参见马新、齐涛《汉唐村落形态略论》,《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侯旭东《汉魏六朝的自然聚落——兼论“邨”“村”关系与“村”的通称化》,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127—182页;王彦辉《早期国家理论与秦汉聚落形态研究——兼议宫崎市定的“中国都市国家论”》,《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日〕池田雄一著,郑威译《中国古代的聚落与地方行政》,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10页;马新《文明起源视野下的中国早期村落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

[3]参见马新《文明起源视野下的中国早期村落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

[4]郭涛:《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与秦汉时期的“落”》,《史学月刊》2018年第6期。

[5]金其铭:《中国农村聚落地理》,南昌,江西科技出版社,1989年,第16—17页。

[6]鲁西奇:《汉宋间长江中游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历史地理》第23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7]鲁西奇:《散村与集村:传统中国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汉宋间长江中游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

[8]据国家文物局编著《中国文物地图集·河南分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有关数据统计。

[9]参见国家博物馆考古部编《垣曲盆地聚落考古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81、283页。

[10]参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发掘队《山东平阴朱家桥殷代遗址》,《考古》1961年第2期。

[11]参见国家文物局考古领队..班《兖州西吴寺》,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3、112、199页。

[12][清]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卷一○《滕文公上》,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58—359页。

[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1、52、53页。

[14]《汉书》卷四九《晁错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288页。

[15]基本数据见中美日照地区联合考古队《鲁东南沿海地区系统考古调查报告》上之《秦汉遗址等级一览表》(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322页),测算数据系笔者扣除大土山与大古城2处城址遗址面积(见该书第125、65页)后计算得出。

[16]程嘉芬:《汉代司隶地区聚落体系的考古学研究》附表二《三辅地区非城聚落址一览》,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5年,第218—246页。

[1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97页。

[18]据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驻军图整理简报》(《文物》1976年第1期)中可考辨清晰的载有户数之里统计。

[1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部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3页。

[20]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二四《轻重乙》,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461页。

[2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39—293页。

[22]东北博物馆:《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考古学报》1957年第1期。

[23]参见刘海旺《由三杨庄遗址考古发现试谈汉代聚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汉代城市和聚落考古与汉文化》,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56页;刘海旺《首次发现的汉代农业闾里遗址——中国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初识》,《法国汉学》丛书编辑..编:《考古发掘与历史复原》,《法国汉学》第11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72页。

[24]刘海旺:《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考古纪实》,《河南文史资料》2010年第1期。

[25]刘海旺:《中原地区汉代聚落试探》,《中原文物》2016年第5期。

[26]《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26页。

[27]参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发掘队《山东平阴朱家桥殷代遗址》,《考古》1961年第2期。

[28]参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发掘队《山东平阴朱家桥殷代遗址》。

[29]参见济南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山东章丘马安遗址的发掘》,山东大学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编《东方考古》第5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409—456页。

[30]《史记》卷一○《孝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33页。

[31]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32]参见蒙默《犀浦出土东汉残碑是泐石“资簿”说》,《文物》1980年第4期。

[33]田亩估价参见〔日〕好并隆司著,郝雁高译《关于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四川文物》1984年第2期。

[34]武汉大学历史学院考古学系等:《河南淅川县马岭汉代砖室墓发掘简报》,《考古》2016年第6期。

[35]参见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8页。

[36]详见马新、齐涛《汉唐村落形态略论》;马新《汉唐间乡村宗族存在形态考论——兼论中古乡村社会的非宗族化问题》,《山东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37][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卷八《宗族》,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98页。

[38][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卷七《语增》,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57页。

[39]游自勇:《观念的宗族还是实体化的宗族》,《史学月刊》2019年第3期。

[40]详见马新、齐涛《试论汉唐时代的宗姓与房分》,《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1期。

[41][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卷八《宗族》,第394页。

[42][汉]崔寔撰,缪启愉辑释,万国鼎审订:《四民月令辑释》,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7、94、98页。

[43]《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459页;卷三二《樊宏传》,第1119页;《三国志》卷一二《魏书·毛玠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75页。

[44][清]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六九《蔡邕·协和婚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10页。

[45][汉]崔寔、仲长统撰,孙启治校注:《政论校注昌言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331页。

[46]王思礼等:《山东微山县汉代画像石调查报告》,《考古》1989年第8期。

[47]《后汉书》卷二七《..传》,第931页;卷一上《光武帝纪上》,第3页。

[48][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八四一《百谷部五》引《葛龚荐戴昱》,第3761页。

[49][宋]洪适:《隶释》卷一《成阳灵台碑》,《隶释隶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5页。

[50][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七《选举五·杂议论中》,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17页。

[51]《后汉书》卷八一《独行·范式传》,第2676页。

[52]《后汉书》卷七九上《儒林上·孙期传》,第2554页。

[53]《后汉书》卷三五《郑玄传》,第1207页。

[54]《后汉书》卷七九下《儒林下·楼望传》,第2580页。

[55]《汉书》卷七二《两龚传》,第3080、3084页。

[56]《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第3198页。按,“瓯窭满篝,污邪满车。五谷蕃熟,穰穰满家”司马贞《索隐》:“司马彪云‘污邪,下地田’。即下田之中有薪,可满车。”

[57]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新蔡葛陵楚墓》,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207、212页。

[58]陈伟主编:《周家台秦墓简牍》,《秦简牍合集(叁)》(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16、217页。

[59]《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25页。

[60]《史记》卷二八《封禅书》,第1380页。

[61]《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25页。

[62]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第十八《楚语下》,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518页。

[63][汉]王符著,[清]汪继培笺,彭铎校正:《潜夫论笺校正》卷三《浮侈》,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37页。

[64][宋]洪适:《隶释》卷六《从事武梁碑》,《隶释隶续》,第75页。

[65][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9页。

[66]《史记》卷一二《武帝本纪》,第465页。

[67][清]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七四《蔡邕·鼎铭》,第754页。

[68]沈刚:《虚实相间:东汉碑刻中的祖先书写》,《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2期。

[69][汉]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卷九《邓晨传》,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85页。

[70]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编:《关沮秦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32页。

[71][汉]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卷八《祀典》,第384页。

[72]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一三《氾论训》,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984页。

[73]详见马新等《中国古代民间信仰:远古—隋唐五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29—161页。

[74]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68页。

[75]参见济青公路文物考古队宁家埠分队《章丘宁家埠遗址发掘报告》,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济青高级公路章丘工段考古发掘报告集》,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第7—9页。

[76]参见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武汉大学考古学系《河南淮滨县黄土城地区区域考古调查简报》,《华夏考古》2010年第4期。

[77]D.胡克等:《关于英国村庄的演进的讨论》(D.Hooke;Peter Bigmore;Eric Grant;F.H.Hansford-Miller;E.M.Yates,“The Evolution of the English Village: Discussion”),《地理杂志》(The Geographical Journal)第148卷,1982年第2期,第203—205页。

[78]参见侯建新《西欧中世纪乡村组织双重结构论》,《历史研究》2018年第3期。

[79]参见赵文洪《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世界历史》2007年第3期。按,以上有关欧洲中世纪村庄的研究资料均转见赵洪文先生的此篇大作,谨此致谢!

原文刊于《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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